深圳市人民政府令(第354号)
  《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》已于2023年5月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。
市长 覃伟中
2023年6月7日
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 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、多渠道保障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,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,规范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管理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配售、使用和处分、监督管理等活动。
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,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,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,限定套型面积、销售价格、使用和处分权利等,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,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。
  第四条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、市场参与、公开透明、封闭流转和诚实信用的原则。
  第五条 市住房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)是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配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,负责制定相关政策,拟定全市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计划;统筹调配全市共有产权住房房源;指导、监督各区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工作;组织实施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、监督管理以及全市共有产权住房封闭流转等工作。
  市发展改革、公安、民政、财政、人力资源保障、规划和自然资源、交通运输、市场监管、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,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管理相关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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